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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關于印發(fā)《〈一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標準(試行)〉實施細則》的通知
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語委(語文工作機構)辦公室:

  現(xiàn)將《〈一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標準(試行)〉實施細則》印發(fā)給你們,請隨同《一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標準(試行)》(教語用〔2000〕2號)盡快轉(zhuǎn)發(fā)到所屬一類城市,并安排好評估工作。

  一類城市評估合格的標準是:總分182分以上(即達到總分數(shù)的70%以上),其中A.綜合管理應不低于42分,B.普及普通話應不低于70分,C.社會用字管理應不低于70分。

  請你們將所屬一類城市的評估安排及時報我司。

年二月二十九日

附件 
1.《一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標準(試行)》實施細則.doc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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